離婚時,父母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將共有房屋贈予女兒,女兒成年后父親反悔,拒絕辦理房產變更登記,房子到底該歸誰?6月28日,杏花嶺區法院馮建軍工作室成功調解了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,父女倆摒棄前嫌,握手言和。
2013年9月,老張和妻子協議離婚,兩人就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割在離婚協議書上作了明確約定,女兒小西由老張撫養,前妻呂女士按月支付孩子撫養費500元。老張和前妻曾共同購買了一套位于新建路北口的公寓,經夫妻雙方協商房子產權歸女兒,等小西滿18歲時,過戶至小西名下。
當時,老張和前妻考慮小西年紀尚小,未將雙方離婚之事告訴她,之后房子一直由老張外租并收取租金。最近,老張向前妻和女兒提出,他打算把原本歸女兒所有的房產賣了。小西拒絕了父親的請求,提出自己現在已成年,要求父親按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將房產過戶至自己名下。父女為此產生糾紛,之后,小西一紙訴狀將父親告到杏花嶺區法院,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父親立即履約將房產辦理過戶至自己名下。
法庭上,老張表示涉案房屋并未交付給女兒,能夠證明贈予關系并未成立,自己可以“反悔”行使撤銷權。馮建軍法官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,耐心聽取了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解釋:離婚協議不同于一般合同。小西父母將房產給小西,是一種法律上的贈予行為,如果按照普通合同來說,贈予是可以撤銷的。但是我國《民法典》同時規定,婚姻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,應當受婚姻法律關系的調整。也就是說,離婚協議是對婚姻關系、子女撫養、夫妻共同財產等問題的一攬子解決方案,是相互關聯、不可分割的。因此,除非在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、脅迫等情形,這種房產贈予行為是不能被撤銷的?,F在小西已滿18周歲,協議書中的約定已生效,房子應歸女兒所有。
經過法官釋法,老張和女兒達成協議:盡快將房子過戶到女兒名下,房產過戶費由女兒承擔。小西向法院申請撤回了對父親的起訴,父女倆握手言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