煙花爆竹是極具危險性的爆炸物品,無論是生產、運輸、存儲還是銷售,都要經過許可。9月11日,婁煩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會同杜交曲派出所查處兩起非法運輸、儲存、銷售煙花爆竹案件,收繳煙花爆竹37箱,并對兩名違法人員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。
秋風行動開展以來,為進一步加強危爆物品管理,婁煩縣公安局組織警力持續排查非法制造、運輸、經營、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行為,全面消除各類安全隱患。9月11日,城關派出所民警開展安全巡查時,發現有人在客運站附近售賣煙花爆竹,存在極大安全隱患。隨即,民警上前查扣待售的煙花爆竹,并將售賣人傳喚至縣公安局辦案中心接受調查。
經查,22歲的違法行為人王某,是婁煩縣人。今年8月,王某從陜西省榆林市購買了兩貨車煙花爆竹,運回后存儲于家中,期間多次售賣。根據王某交代,民警順線排查,將從王某手中購買、運輸、存儲并銷售煙花爆竹的男子王某斌抓獲,王某斌對自己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。
目前,婁煩縣公安局依法對王某、王某斌分別處以行政拘留15天和10天。
“煙花爆竹為民用爆炸危險物品,運輸、儲存不當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,未經相關部門許可,嚴禁非法儲存、運輸、買賣煙花爆竹?!泵窬嵝?,從事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活動,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,而且危害正常的生產活動,同時也對社會公共安全具有潛在的、間接的威脅,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災難性后果;非法購銷煙花爆竹逃避國家稅收,極易擾亂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,且非法購銷的煙花爆竹缺乏嚴格的管理,質量無法得到保證;非法運輸煙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,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生擠壓、碰撞,極易引起爆炸和燃燒事故;儲存煙花爆竹窩點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廢棄廠房內,對周邊的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構成極大威脅。
法律鏈接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30條規定,違反國家規定,制造、買賣、儲存、運輸、郵寄、攜帶、使用、提供、處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